嘉鱼女子借款后因病去世,前夫理应还债

05-02 09:53  

云上嘉鱼报道 (通讯员邓月) 前妻借款后因病去世,但双方已离婚十年,债务谁来担?

漆某(化名)借款2万元未还后去世,借债人吴某多次上门追债,漆某前夫均以不知情和人亡债消为由拒绝还款,吴某无奈之下将漆某前夫告上法庭。日前,嘉鱼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。

漆某与其前夫在1990年登记结婚,同年年底生下一个女儿,2005年,漆某以购买“的士”为名向吴某借了2万块钱,并写下一张欠条。同年10月,因各种原因,漆某与前夫签订了离婚协议,两人约定婚后现有住房及财产归男方所有,所有债权债务由女方承担。

另外法院查明发现,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并没有嘉鱼县工商和税务机关登记、注册个人经营和企业经营,也没有从事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。漆某在嘉鱼某单位工作期间,在单位有一套住房,在漆某去世后,前夫以6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出。

2015年初,漆某因病从外地回嘉鱼某养老院居住,期间吴某多次向漆某催讨还款都没有结果。同年6月漆某因病去世,在漆某的丧礼上,吴某又向漆某前夫催讨还款,但是他表示对借款毫不知情,并且漆某将借款用于赌博打牌,应该属于个人债务不应该由自己还。

嘉鱼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共有2个矛盾问题。一是诉讼时效问题,漆某是在2005年5月30日,借了2万块钱但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,因此吴某可以随时要求还款。2015年初,漆某因病返回嘉鱼生活,这时吴某找漆某还钱,漆某却表示自己不能履行还款义务,所以诉讼时效应从这个时候开始计算。二是漆某2005年所借的2万块钱,是否属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呢?

法院表示吴某与漆某的借贷关系,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达,合法有效,漆某前夫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表明漆某借款没有用于商业活动,对于证人所说的漆某在离婚前一年沉迷赌博打牌都是道听途说,并不是自己亲眼所见,并不可信。最终嘉鱼法院判处漆某前夫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。

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义务对夫妻共同债务,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也就是说,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,只要是夫妻中的一个尚在人间的,就可以要求他(她)还债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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